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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海外自杀,留下遗嘱将遗产都留给妻子,公婆不干了!法院这样判

男子海外自杀,留下遗嘱将遗产都留给妻子,公婆不干了!法院这样判

“遗书是在国外写的,我们不能确认其真假。”

吴某的父母至今也不愿相信儿子自杀身亡的消息。对于儿子在遗书中将名下所有财产都留给妻子,他们也表示不理解,拒绝协助儿媳张小北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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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小北于2009年结婚,感情不错。婚后两人购买了位于浦东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吴某与张小北共同共有。2012年年初,吴某因工作关系到新加坡工作。2017年下半年,吴某在从事的期货交易工作中遭遇巨大亏损,终不堪重负于同年11月2日在新加坡当地跳楼自杀死亡。
张小北表示,丈夫在自杀前遗留遗书两份。其中一份写着:本人自愿结束生命,家中一切财产均归张小北,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均与张小北无关。同月他的另一份遗书则载明:本人自愿结束生命,所有后果均由本人承担,所有家庭财产均留给妻子张小北!这一生,我对不起她,辜负她的一片深情厚意,希望来生能报答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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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近张小北在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遭到了公婆的拒绝,致使她无法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为此,她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对此,老吴夫妇坚持认为儿子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张小北提供的署名为吴某的遗书是在境外形成,无法确认是其本人书写,况且,两份遗书的内容通篇是负面情绪,死者当时的精神状态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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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张小北与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涉案房屋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先析出一半归张小北所有,剩余财产为吴某遗留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吴某生前书写的遗书明确表明其遗留的遗产由妻子张小北予以继承,故属于吴某财产应由张小北继承所有,现张小北据此要求按照丈夫遗留的遗嘱内容继承他遗留的遗产之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吴某父母称张小北提供的遗书并非吴某书写,但遭张小北所否认,且两人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对吴某父母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老吴夫妇协助张小北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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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吴某在自杀前留有遗嘱,因此,应按照遗嘱将财产归张小北名下。另外,关于吴某父母所说的在国外写的遗嘱不能鉴定其真假也是不成立的,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国民在国外立的遗嘱,如果是律师见证的遗嘱,需要大使馆认证后方能使用,如果是自书遗嘱,则可以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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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到中国依然适用,那么外国人在中国立的遗嘱是否也能适用呢?

近日,两名外国友人来到浙江遗嘱库咨询申办遗嘱事宜。他们夫妻两人一直在义乌市经商,已在义务安家多年并购置了不动产,虽然两人都才三十岁左右,但为了避免意外情况而导致不必要的遗产纠纷,欲申办遗嘱。
浙江遗嘱库的法务人员向他们解释道,除了立遗嘱的法定条件,外国国籍的友人还要注意其他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他们夫妻二人已在东阳居住生活多年,遗嘱方式如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那么该遗嘱应成立。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据此,他们在我国申办的遗嘱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且适用我国法律。据此,他们在我国申办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适用我国法律。
因此,不管是中国人在国外立的遗嘱,还是外国人在国内立的遗嘱,都是有法律依据支撑的,所立遗嘱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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