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走后,遗产如何分配?
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此次事件发生经过
深圳市罗湖区某村村民蔡某膝下无儿无女,早年在香港打拼,后因年事已高,他便回到深圳投奔侄女蔡女士,由蔡女士照料生活起居。
1995年,蔡某的村子拆迁,于是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获得一套回迁房,但未等房屋建成,蔡某就于1997年因病去世,蔡女士对于叔叔蔡某名下的这套回迁房一直不知情。2016年,蔡女士再次整理叔叔蔡某的遗物时,发现了1995年的拆迁补偿协议,才得知原来叔叔名下还有一套回迁房。
蔡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蔡女士又不是蔡某法定范围内的继承人,因此蔡女士无法直接继承该房产。
之后,蔡女士发现这套房屋已经被开发商擅自交给其他人居住,蔡女士多次提出收房要求,开发商都未给回应,也不移交该房屋的租金收入。
最后,蔡女士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的30%所有权,房屋的剩下70%份额由其代管,等其他继承人出现后再行移交。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蔡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她对叔叔扶养较多的事实,故判决驳回了蔡女士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蔡女士提供了属地居委会开具的《供养关系证明》,结合蔡某无法定继承人,蔡女士为叔叔蔡某办理了丧葬事宜等事实,认定蔡女士蔡某生前尽到了扶助义务,改判蔡女士可继承涉案房产30%的份额。
2018年1月2日,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对剩余的70%房产份额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的申请。
2019年2月20日,由于一年的公告期内无人认领该房产的无主份额,罗湖区法院遂判决涉案房产的70%份额归国家所有。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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