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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纠纷案例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纠纷案例

老人张某,育有三子均已成年,老伴去世后与李某结婚安度晚年。张某、李某结婚十年后,张某去世,留下婚内所购的一套房产。张家三子对待李某视同生母赡养如初,三年后,李某去世。三子对其生养死葬,恪尽孝道。李某在与张某婚前有一养子郑某,李某去世后,要求继承继母李某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张某所购房屋的四分之三。张家三子不同意,养子郑某起诉到法院。

【法庭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本案中张家三子继承继母李某的遗产,判决财产作相应合法继承。

 

1.法条链接:《继承法》第十条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也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解释与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老百姓对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理解不一:有的认为是特指在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未成年的子女,扶养关系特指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有的认为是指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包括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已经成年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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