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亲立下的代书遗嘱为何会被判无效?
代书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案例分享
王某与马某两夫妻,两人生了五个子女,分别为本案的原告1、原告2 ,以及被告1、被告2、被告3 。
王某与马某先后去世了,马某名下有宅基地院落一处,该院落被拆迁了,三个被告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取得5套回迁安置房及若干货币补偿款,现在两个原告主张马某生前立有遗嘱,遗嘱表明在其去世后,所有财产由两个原告平均继承,因此起诉要求继承马某名下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拆迁利益。
在庭审当中,两原告递交了代书遗嘱一份,称该代书遗嘱由原告2代为打印后,念给马某听,马某认可后,在立遗嘱人处按了手印。原告2与赵某、刘某都签了字,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该份遗嘱载明:“立遗嘱人马某,本人头脑清醒、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立此遗嘱,百年之后,愿将名下所有财产由两个女儿原告1、原告2 平均继承,包括房产、存款及其他”。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份遗嘱从形式上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同,最终判决结果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其中,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两原告所递交的遗嘱,并非由见证人打印,而是由马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原告2代为打印,且并非在现场由马某口述遗嘱内容后打印的,所以该代书遗嘱应属无效。
小库有话说
浙江遗嘱库提示广大市民朋友,《民法典》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6种,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其中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但是遗嘱人因病误传或年老体衰、不识字,见证人不符合规定等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见证人是代书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如果见证人选人不适当,即使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
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浙江遗嘱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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