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亲订立了两份遗嘱,到底哪份遗嘱说了算?
案情回顾
几年前,王阿姨的老伴李叔叔在一次意外中去世了,王阿姨伤心欲绝。后来,在身边一些小姐妹的带领下,她学会了在网上发布自己拍的视频,跟网友们分享自己生活的点点滴滴,渐渐地走出了自己的心结。因为王阿姨说话比较幽默,而且生活过得很精致,非常受网友欢迎,慢慢地成为了某平台的一名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络主播。
王阿姨有两个儿子李林和李森,大儿子李林对王阿姨非常孝顺,只要有空闲时间就一定会带着王阿姨到处旅游散心,工作忙的时候,也会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关心王阿姨。而小儿子李森平时对王阿姨不管不顾,只有需要用钱的时候才会找王阿姨。
有一次,王阿姨生病住院了,在医院里,只有大儿子忙前忙后地照顾她,而小儿子却还在外面花天酒地,住院期间,不曾主动打电话过来表示慰问,唯一一次打电话过来,还是因为在外面旅游没钱了,让王阿姨给他转钱。王阿姨觉得非常伤心,她对李森一直是关怀备至,宠爱有加,没想到现在自己生病了,李森却还是只知道找自己要钱,一句关心的话都没有。王阿姨心寒至极,于是她通过手机录像的方式订立了一份遗嘱,表示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由大儿子李林来继承,并且邀请了两位医护人员作为见证人,在视频中记录了他们的姓名、肖像以及日期。
李森得知王阿姨通过录像的方式订立了遗嘱要将财产都留给李林之后,异常愤怒,他多次来到王阿姨家里,要求母亲重新订立遗嘱。王阿姨不答应。他便表示,自己会一直赖在王阿姨家里,直到王阿姨答应重新订立遗嘱为止。王阿姨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答应了李森的要求,重新订立了一份遗嘱,李森才罢休。
那么这两份遗嘱到底哪一份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王阿姨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了一份遗嘱,并且请了两名医护人员作为见证人,也记录了他们的姓名、肖像和日期,符合法律的规定。王阿姨订立的这份录音录像遗嘱没有违背法律规定,遗嘱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知道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王阿姨先是在医院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立下了录音录像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大儿子李林来继承,后来又在李森的要求下,重新订立了一份遗嘱,那么也是由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吗?
本案中表明,王阿姨订立的第二份遗嘱是王阿姨在受到小儿子李森的胁迫无奈之下才立的遗嘱,并非王阿姨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王阿姨在受到胁迫无奈之下立的第二份遗嘱是无效遗嘱。
虽然说,有数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最后一份遗嘱也应是有效的遗嘱。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所以,浙江遗嘱库也在这里提醒大家,继承人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小库有话说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意识到了遗嘱的重要性。立遗嘱的本意是避免自己去世后子女为了争财产导致家庭不睦,但是像本案件中的王阿姨一样,有很多老人常常会忽视对遗嘱的保管和保密,让自己的子女知道了遗嘱的内容,反而给家庭带来了不必要的纷争。那么,订立了遗嘱之后,到底该如何保管遗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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