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太太生前订立两份代书遗嘱,为何法院判定其中一份无效?
案情回顾
黄老太与丈夫李某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人一直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妻所生的三个子女:李雪(化名)、李梅(化名)、李强(化名)。三个子女成家后各自生活,黄老太和丈夫两人一起生活。
1994年,黄老太与李某自行立下遗嘱,遗嘱中两人对自家自建房做了如下安排:楼房平均分成东、西、中三份分别由三个子女李强、李雪、李梅继承。但因两位老人都没有文化,只请了一位邻居代写,并在代写好的遗嘱上盖上私章。
1996年,二人的自建房内一名未婚女租客的男婴呱呱落地。两位老人身边没有子女陪伴,倍感年老孤独,又同情未婚母亲的遭遇,于是夫妇二人与未婚女租客经协商后,抱养了这个刚刚出世的男婴,并给男婴取名为李昊(化名)。李昊从小就活泼开朗,非常乖巧,给两位老人的老年生活带来了许多的欢乐。
2002年李某去世后,黄老太继续抚养李昊,直至2013年初黄老太去世。
2012年4月,黄老太预感身体不好,她怕自己去世之后家里的几个孩子会因为财产分割而吵闹,且自己与李昊感情深厚,便想推翻之前订立的遗嘱,重新订立遗嘱将身后事以及遗产分割等安排妥当。于是在2012年6月份,黄老太找到律师代为起草遗嘱一份,遗嘱表明将位于五塘镇的一栋自建房属于黄老太份额中的十分之六比例赠给李昊,并在遗嘱中表示希望子女们懂得感恩,不要为了遗产争吵,反目成仇。代书人、见证人以及黄老太分别在遗嘱上签名。
但事与愿违,在老太死后的几个月,李昊与老太的三个继子女就因遗产分割产生了矛盾,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昊遂将黄老太的三个继子女一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黄老太临终前的遗嘱合法有效,并确认位于五塘镇的楼房属于黄老太份额的十分之六比例赠给原告李昊。
庭审中,李雪、李梅、李强三人对该份遗嘱上黄老太的签名及遗嘱中的内容有异议,认为黄老太与其夫早在1994年已立遗嘱,李某于2002年去世,其订立的遗嘱已经生效,遗嘱继承开始。且原告提交的遗嘱,是黄老太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1994年的代书遗嘱缺少法律要件,为无效遗嘱,2012年的遗嘱订立合法合规,有代书人、见证人及亲笔签名,应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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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上述案例中黄老太和其先生在1994年订立的遗嘱请了邻居代写,此乃一份代书遗嘱,但该遗嘱没有见证人,也没有两位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其他法律要件也残缺不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能成立代书遗嘱有效。
而黄老太在2012年订立的遗嘱在律师的协助下订立,具备代书人、见证人、黄老太签字等各项法律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这份遗嘱最终被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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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库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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