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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留下的一份遗嘱,引发了一场家庭“内战”

老太太留下的一份遗嘱,引发了一场家庭“内战”

老太太留下的一份遗嘱,引发了一场家庭“内战”


+案情回顾


       1987年,李女士的丈夫发生意外去世,留下李女士和一个女儿小兰一起生活,邻居卢某看着李女士一个人带着小兰生活很艰辛,于是经常照顾母女俩,时间一长两人便产生了感情,二人于1994年结婚。结婚时,二人买了一套房屋记在双方名下,并且在婚后第三年生下了二女儿小希,一家四口虽然与一般家庭有点区别,但还是生活得非常幸福。

       2010年,小兰结婚,远嫁到了省外,逢年过节都会回来看望父母。慢慢的,她觉察到母亲和继父感情似乎出了问题,二人总是为了一些琐事争吵,她问过母亲,才知道原来继父跟一些朋友做生意,需要大量的资金,于是在未经李女士的同意之下就将二人名下的房产出售。虽然当时法院判决该买卖无效,房屋的所有权归夫妻俩共同拥有,但是夫妻俩的感情终究没有经受住考验,二人在家总是因为一些琐事闹得鸡飞狗跳。

       2015年,李女士身患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作为丈夫的卢某对李女士却不管不问,也不允许二女儿小希去看望母亲,还经常闹着要卖房子。小兰虽然远嫁外地,但只要有时间就会回来照顾母亲,并且常常给母亲寄钱和衣物。看到大女儿对自己照料有加,李女士就想立一份遗嘱将自己拥有的房产份额都由小兰继承。由于身体状况不佳,李女士便请来了律师,在律师的见证和代笔下订立了代书遗嘱,遗嘱中载明将房产二分之一的所有权留给小兰,并且将这份遗嘱交给小兰保管。

       2016年3月份,李女士去世,伤心不已的小兰处理完后事之后,拿着母亲的遗嘱,去找继父协商处理房屋的事,但继父拒绝配合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并声称他作为丈夫对妻子遗产有继承权。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阿兰只好一纸诉状将继父卢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李女士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小兰享有其母亲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继父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小兰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


+案例分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因李女士过世,继承开始。李女士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卢某、小兰、小希,但由于李女士生前立有一份代书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即房产的二分之一留给女儿小兰。即使其丈夫卢某为自己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根据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如果李女士生前未留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卢某、小兰和小希都能继承李女士的遗产。


+小库有话说

       正因李女士未雨绸缪,在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立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按照自己的心愿进行分配,女儿小兰才能顺利继承自己的份额。立遗嘱不仅是一种人格尊严的体现,也能够有效避免因继承纠纷带来的家庭矛盾。而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充分发挥遗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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