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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就没有继承权了吗?

嫁出去的女儿就没有继承权了吗?

案情回顾

童大爷和吴大妈为夫妻关系,夫妻两人一生勤劳治家二人办有一个小型养鸡场,生意蒸蒸日上,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有滋有味。二人建有瓦房三间膝下养了一儿一女。女儿童佳2000年9月考上大学,于2004年7月毕业,在县城民政局工作。2005年2月,童佳与王某结婚,童大爷给女儿5000元钱让她置办结婚用品。

而次子童仁则被二老宠得无法无天,从小衣来伸手,饭来张口。长大后,还跟一些狐朋狗友学会喝酒打架,三天两头不着家,回来就是向二老要钱继续出去鬼混。童大爷和吴大妈对次子已经无奈至极,一劝儿子,他就生气,在家里摔东西,辱骂二老,严重的时候甚至发展到对他们拳打脚踢。童大爷和吴大妈便找媒人帮童仁说了一门亲事,并为他盖了瓦房五间,和儿子分开生活了。为了给儿子操办婚事,童大爷还花费了其他各项支出近2万元。

童大爷夫妻俩和儿子分开生活之后,除了儿子经常回来要钱之外,双方几乎没有来往了,老俩口辛苦了一辈子身体也不太好,加上总是被儿子气,身体也一天比一天差,精神也越来越不好。而出嫁之后的童佳仍旧隔三差五的回来照顾童大爷和吴大妈,同时经常电话问候老两口,对两老的照顾颇多。

20064月,童大爷突得重病,住进医院,养鸡场被迫停办。童大爷住院期间,儿子一次也没去探望,全靠其在民政局工作的女儿照料不过,医疗费全部是由童大爷自己出的。童佳三番两次给童仁打电话劝说,在中间调和童大爷和童仁之间的关系,在她的游说之下,父子俩之前剑拔弩张的关系缓和了很多,童仁也开始对童大爷予以照料。

20067月,童大爷病逝。童大爷的妻子吴大妈也因思念其丈夫,终日精神恍惚随之去世。20069月,童仁将童大爷夫妇名下的3间瓦房改自己名下,并将童大爷在银行的1.6万元存款全部据为己有。其得知后,找到童仁,要求其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父母的遗产。童仁则认为,童佳已是出嫁之女,在结婚时父母已给了她5000元钱,已经得到了父母的遗产,再提出继承父母的遗产是没有道理的。为此,童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就他们姐弟两人的继承权和应继份额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一、童红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二、鉴于童在城市居住,童佳也愿意放弃继承房屋,因此房屋3间归童仁所有,存款1.6万元归童所有。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

    1、童佳是否享有继承权?

    2、童大爷送给童佳的5000元是否为遗产?

现实当中,跟以上案例相似的事情是很多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重男轻女现象在生活中还是时有发生。而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有明文规定: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据此案例,童佳虽已出嫁,但是仍旧为童大爷和吴大妈的亲生女儿,血缘关系和法律关系不会因为童佳出嫁而消失,童仁更不能因此而剥夺童佳的继承权。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童佳在结婚的时候,童大爷无偿给她5000元让她置办结婚用品,5000元视为赠予,为童佳的个人财产,而并非童大爷的财产,更不该视为童大爷的遗产。因此童仁认为童佳已是出嫁之女,在结婚时父母已给了她5000元钱,视为童佳已经得到了5000元的遗产,该想法是错误的,不能得到支持。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一般应为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童佳虽已出嫁,但是在出嫁之后,并没有忘记两老的养育之恩,经常电话慰问二老的生活状态精神状况,同时隔三差五回去看望照顾二老。在童大爷住院期间,更是对其悉心照顾,给予无微不至的关心。反之儿子童仁,本与童大爷和吴大妈共同生活,但是对其不仅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在童大爷住院时也未能及时给予很好的照顾,着实让人心寒。本案中,童佳在继承遗产中,理应多分,鉴于其自愿放弃房屋权属,也愿意与弟弟和解,因此童大爷的存款1.6万给其继承。



小库有话说

解决本案的关键是确认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过去有人认为,出嫁的女儿泼出的水,不能再返回娘家争夺遗产;也有人认为,女儿出了嫁,陪了嫁妆,再回娘家继承是一人双份,有违情理;还有人认为,女儿出嫁为时不长可具有继承权,历时已久就不应再有继承权了等等但是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这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继承问题上的反映,出嫁的女儿不能因为自己出嫁了,而对老人家不尽赡养的义务,同样的,也不能因为出嫁了而剥夺其继承权,对于已经出嫁但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女儿,在享有同等继承权的同时应适当多分。




小库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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