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安吉两位古稀老人差点无家可归,看法院是如何解决的
2013年5月,王老伯将拆迁安置所得的唯一住房登记至儿子王东东与儿媳赵倩名下,房屋一直由王老伯和老伴实际居住。
时隔一年,王东东与赵倩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小东随母亲赵倩生活,同时将案涉房屋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赠与当时14岁的王小东,在王小东年满18周岁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2020年6月,年满18岁的王小东将父亲王东东、母亲赵倩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案件调解过程中,赵倩表示,女儿王小东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遵循父母离婚时的约定,并没有想以此影响二老的生活。王老伯也表示:“房子给我自己孙女天经地义,我没有异议。我担心的是变更到孙女名下后,赵倩不会让孙女把房子给我们住了……”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危及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益及三代人的亲情关系。
老人的居住权益显然系此案处理的关键,承办法官了解各自所求后,遂提议房屋变更登记到王小东名下,同时从法律上保障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王东东、赵倩于2021年3月31日前配合王小东办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王小东同意王老伯夫妇生前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并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对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的调解协议。对此,各方都表示欣然接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待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本案中,案涉不动产原系王老伯赠与晚辈的财产,其本意是在确保自己老有所居的前提下将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儿子。而儿子王东东的赠与行为发生后,使王老伯的居住权益面临可能受到侵害的困境,昔日自己因拆迁所得的安置房也是唯一住房,如今自己与老伴却可能无权居住。王东东与赵倩离婚后,王小东随母亲赵倩生活且另有住所,如果王老伯夫妇被要求强制搬离将居无定所,此举显然有违孝悌之义,亦不利于王东东对两位老人尽其赡养义务。本案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于民法典实施后进行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同时为相关权利人登记设立居住权。一方面在不违背实际居住人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保障了两位老人的居住权益,让二老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来源:人民法院报
看完这个故事,真是为王老伯夫妇捏了一把汗,虽然说以后的财产都是留给孩子们的,但现实生活中总会发生一些让我们措手不及的事。在这次事件中,王东东夫妇及他们的女儿王小东都是比较孝顺的人,所以同意调解,让王老伯夫妇继续住下去。但若是他们不同意调解呢?那王老伯夫妇就要面对最基本的生存居住问题了。
其实,相比财产自然继承或直接赠与,立遗嘱是更为稳妥的方法。如果当时王老伯夫妇以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留给他们的孙女,就不会出现上面那种问题了。因为遗嘱继承是在自然人去世后才会生效的,这样一来,既能保证将财产给到自己想给的人,又避免了因子女不孝,保全不了自己的尴尬处境,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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