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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欠下20余万住院费 三个女儿称自愿放弃继承遗产拒绝偿还 法院这样判

林奶奶因治疗欠了医院20多万,去世后,其女儿称自愿放弃母亲留下的遗产,拒绝为其赔偿费用,最终被医院告上法庭。这时有人说,其女儿没有领母亲留下的遗产,不为其偿还费用也是情有可原;也有人说,做子女的应该赡养父母,这个费用就应该女儿们偿还。



案件起末


2018年7月13日,大女儿前来看望林奶奶时发现不太对劲,林奶奶躺在床上,面容痛苦,很不舒服的样子,大女儿陈一当即拨通了医院电话,将陈奶奶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林奶奶的身体状态极差:神志不清,身体多处溃烂流脓。诊断后,陈一以亲属及监护人的身份在病重/病危通知单、病情风险知情告知书、患者亲属告知书上签字确认。但在此之后,大女儿却没再来看望过林奶奶,更让林奶奶难过的是,她的另外两个女儿,从头到尾都没有出面过。

林奶奶住院期间,常年卧病在床,衣、食等各方面都需要有人从旁照顾,女儿们对此不闻不问。不但自己不过来,也没有请人帮忙过,林奶奶的日常生活都是医院代请护工在专业护理外进行照料。由于住院时间过长,林奶奶的医保卡不能继续使用,医院多次通知三人前来办理出院手续,但她们既没有来,也不曾支付费用,医院只好将林某出院又入院共计8次。

2020年9月,林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在医院死亡。此时,她已经住院964天,扣除入院时交的预付款9000元,仍欠医院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共计20余万元。医院几次向林某的女儿追讨未果,便将三人起诉至法院。


被告:放弃继承遗产,医院不该找我们要


法院多次传唤,最终也只有三女儿到庭参加诉讼,她的态度很明确:自己付了入院时的预付款,并且自愿放弃母亲的遗产,因此无需再还母亲欠医院的这笔钱。这是我母亲生前欠下的债务,开庭前我就已经明确了放弃对她所有财产的继承权,依照法律对这笔债务我可以不用偿还。再加上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是我母亲,不是我们三姐妹,医院不该找我们要。大女儿与二女儿均未出庭,但意思与小女儿一致。


其实,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欠的债,如果子女没有接受他们的遗产,是可以不用替父母还这笔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但这条规定是否使用本案呢?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也是中华儿女所应崇尚的美德。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承担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也属于赡养的一部分。如果放弃遗产继承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有悖于善良风俗及立法的初衷,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林某将三个女儿养大成人,年迈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三名被告不仅没有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也没有在生活上给予照料、精神上予以慰藉,有悖为人子女应尽之义务,陈三放弃继承遗产无需支付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合同相对方问题


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有生、养、死、葬的义务,赡养人将被赡养人送医的行为是尽赡养义务的表现。虽然医院救治的是林某,但本案中可对合同相对方作扩大解释,林某的三个女儿可以成为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此外,大女儿陈一将林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在医院通知上签字确认,小女儿陈三自述自己曾支付入院费用,二女儿在医院追讨医疗费用时表示愿意承担,但需三姐妹一同承担。对于林某的救治行为,无论三人何人的送医、付费等行为,都应该视为三人共同的意志体现,可认定三被告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

最终,临海法院判决三被告支付因林某住院产生的费用20余万元。
为什么有法条规定不接受遗产可以不用替父母还债,可法院还是判决三子女需要支付费用呢?这是因为,本案涉及到的不是债务问题,而是赡养问题。如果是父母生前欠的债务问题,在其死亡后,子女放弃遗产可不用为其偿还;但正如法官的审理,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有生、养、死、葬的义务,赡养人将被赡养人送医的行为是尽赡养义务的表现,而母亲在医院里的治疗费用也属于子女需尽赡养义务的范围,因此三子女需要赔偿医院为其母亲治疗的费用。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也是中华儿女所应崇尚的美德。法理和人情是分不开的,违背伦理的运用法律,最终会被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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