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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身忙,亲属因赔偿金告上法庭,究竟该如何判

男子车祸身忙,亲属因赔偿金告上法庭,究竟该如何判

徐一、徐二是张阿姨和前夫生的两个女儿,2012年5月18日,张阿姨和王叔叔依法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自身家庭破裂,王叔叔的儿子小王和奶奶很亲。


2020年4月9日,王叔叔因交通事故身亡,经认定王叔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在实际赔偿过程中,赔偿款共计910000元(保险公司610 000元+李某赔偿王某家属共计250000元+王某生前所在单位赔偿50000元)均由小王领取。


为分割该赔偿款项,张阿姨母女与小王协商不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张阿姨称,2012年5月18日,张阿姨带两个女儿改嫁,与王叔叔依法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王叔叔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阿姨认为,经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不该由小王自己一人独自占有。


小王辩称,赔偿款已经分给张阿姨一部分,且徐一和徐二也未对父亲尽过赡养义务,不应当分配赔偿金;父亲去世后,后事也是自己独自办理,共支付丧葬费等费用合计233 435.4元。


张奶奶同小王的答辩意见另外,张奶奶认为属于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扣除,同时因王某去世给其造成沉重打击,并且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更需要赡养、照顾,在分割赔偿金时,应加大赔偿比例。


经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与被侵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作为受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即父母、丈夫、子女均有权获得该赔偿,但在分割该款时应综合考虑与死者亲缘关系、生活密切程度、对赔偿金的依赖程度、子女的教育成长时间、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有无生活来源、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


张奶奶年事已高,在其晚年仍要承受丧子之痛,法院应在依法保障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下,再分配时给予适当的照顾。就死亡赔偿款而言,法院综合此案的实际情况,在优先保障被告张奶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扣除被告小王因丧葬事宜的支出的基础上,法院酌定以原告张阿姨母女共计分得40%,由被告小王和王奶奶共计分得60%更为公平、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赔偿金是死亡后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分割赔偿金时,应按照补偿原则适当分割,对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的应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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