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大爷的长子所呈现的遗嘱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该如何立才能有效呢?
年逾八旬的姚大爷过世后,他的六名子女就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公堂。其中,长子拿出了一份由父亲签名的遗嘱,没想到,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遗嘱无效。
经了解,1933年出生的姚大爷与妻子共同育有六个子女,妻子离世后,姚大爷一直独自居住在老屋,每月领取退休金及政府补贴生活,六个子女各自有事情忙着,很少过来探望。2020年开始,姚大爷身体状况渐差,生病住院期间只有大儿子来探望过几次。2021年5月29日,姚大爷因病去世,遗留定期存款21万元及到期利息。姚大爷的子女就财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平远法院。
庭审过程中,姚大爷的长子提交一份遗嘱,这份遗嘱是2021年3月3日由他代为书写、姚大爷签名的《经济分配遗嘱》,长子称这份遗嘱是当初父亲出院时委托他写下的,上面有父亲手写的签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遗嘱是在姚某重病出院时订立的,遗嘱在书写时仅有利害关系人姚某的长子在场且由其书写,并无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在场,亦无法查清当时姚某的精神状况是否良好,涉案遗嘱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不具有遗嘱效力。遂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配。
姚大爷在晚年期间几乎没有得到温暖,子女对其关心甚少,在病危时,也只有大儿子前来照看了几天。或许大儿子手中的遗嘱正是姚大爷最终的意思表示,但充满遗憾的是,无论是与否,遗嘱都因为内容不规范而被判无效,姚大爷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子女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为了保证代书遗嘱的效力,在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还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即时间上的同步性、地点上的同一性。
浙库在这里提醒大家,新《民法典》规定的订立遗嘱的形式虽然多了,但是对有效遗嘱的规范也提高了,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建议有需要的人群到专业的地方订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