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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四人因一间房闹上法院,母亲去世前做的一件事扭转局面

兄妹四人因一间房闹上法院,母亲去世前做的一件事扭转局面


赵先生的父亲去世的早,母亲身体有残疾,但还是尽心尽力的将他们兄妹四人拉扯长大。赵先生作为长子,一直承担的赡养母亲的主要责任。在2000年的时候,因母亲残疾等诸多困难原因,赵先生向申请政府到一间50平的房产,在赵先生支付了购房款之后,母亲得以在此安度晚年。



2005年的时候,老人感觉到年岁已大,逐渐力不从心,于是在2005年7月26日,老人与四个儿女协商后签下《关于赡养老人协议书》,内容如下:因为老人年老体弱,由长子赡养,在赡养期间,生活费用及药费由长子负担。老人病故后,楼房产权也完全归长子。


2021年6月20日,肝癌晚期的老人来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写了一份声明,声明的主要内容为2005年的赡养协议有效,自己去世后,其位于城东的50平方米的楼房由长子及其配偶继承。


三天之后,老人去世。在安排完母亲的葬礼之后,赵先生与其他兄妹商量房屋变更登记的事情,谁知道遭到了其余三位兄妹的强烈反对。


赵先生又是伤心又是愤怒,因为当初的购房款全部是由自己支付的,而且在2005年家人达成赡养协议之前母亲就一直是自己在照顾,其他几个兄弟姐妹一年才来几次。母亲虽然年老多病,但是将这一切都看在眼里。一边是每日照料自己的长子,一边是让自己痛心的不孝子女,老人下定决心立下赡养协议,想让长子在自己去世之后不会吃亏。并且当时在进行赡养协议的协商时,其他几个兄弟姐妹都是表示赞同的,赡养协议上也有签字和手印,但是现在大家却反悔了。


在与其他兄弟姐妹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赵先生一气之下将自己的三位兄妹告上了法庭。并向法院提交了赡养协议和声明的原件以及各种收据。


而到了法院,其他三位兄妹也各执一词。次子提出房产是父母留下的,四个兄妹都应该有份,而且自己没有去现场签署赡养协议,对这个赡养协议也不知情,因此这份协议对自己不具备效力。两个妹妹认为虽然自己签了赡养协议,但是在母亲生前她们都出过赡养费,因此这个房产自己也是有份的。


开庭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由此来看,老人去世之前在律师事务所写的声明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遗嘱形式。其次从声明内容来看,老人对其财产进行的相应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综合上述事实和因素,法院认定该声明明确表达了老人的财产分配意愿,可视为合法的遗嘱。原、被告应按遗嘱执行。



至于其他三个子女辩称的在老人在世时支付了赡养费,应当继承该房产份额的观点,法院表示:因赡养老人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据此请求继承房产份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就这样,赵先生如愿的继承了母亲的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众对于遗产继承的认识还停留在“子女人人有份,出钱赡养的都有份”的阶段,案例中赵先生的三个兄弟姐妹就是处于这种不成熟的阶段,从而不认可老人生前留下的赡养协议,以及基于协议产生的那份声明的法律有效性。如果老人生前去专业的机构立下更规范的遗嘱,也许赵先生就能更快的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属于自己的财产,也不至于和自己的亲兄弟对簿公堂。


这一案例表明,一份不规范的遗嘱很难使得继承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现在很多老人虽然已经有了立遗嘱的意识,但是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遗嘱规范性的重要。在此提醒大家,只有在专业的机构制定规范合法的遗嘱,才能更合法更有效的保障继承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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