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关于遗赠的典型案例
2017年7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关于遗赠的典型案例:
黄先生自小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2010年3月,黄先生的爷爷奶奶立下遗嘱,将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留给黄先生继承。2010年和2014年,两位老人先后去世。黄元昌从父亲手中得到遗嘱。但是,涉案房屋一直由其本人居住,所以未做出任何表示。2016年9月,临近结婚的黄元昌想换一套大点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让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黄元昌的姑姑叔叔则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房产。
难道遗嘱不管用么?
法官说法: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顺序继承人,祖父母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应当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由于黄先生自己也认可在爷爷奶奶去世后不久就从其父亲处看到了公证遗嘱,但直至起诉时已近2年,在此期间黄先生未作过任何接受的表示,故遗赠自动失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如何作出有效的接受遗赠意思表示:
(一)起诉
案例 【2015】粤06民终6492号
法院认为,陆某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提起诉讼即表明陆某已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此外,当事人通过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就遗赠事宜准备起诉状、证据等材料(【2015】苏民申1567号);
就遗赠事宜向法院咨询起诉事项(【2013】珠中法民一申字第6号);
即使并未实际进入诉讼程序,同样能被法院认定已做出有效的接受遗赠表示。
(二)办理公证
案例 【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640号
法院认为,公证书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周某甲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原告周某甲请求确认其对麦某某在某某股份社的股权享有所有权,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有效的、以办理公证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如:
在被继承人公证遗嘱上签字表示接受遗赠(【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607号);
向公证处提交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申请办理愿意接受遗赠的公证(【2015】杭拱民初字第250号、【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173号);
于公证处办理公证发函给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2007】上民一初字第1057号)。
同时,与起诉的情况一样,法院的认定并不以当事人完成办理公证为必要条件,甚至在当事人因其他原因导致其接受遗赠声明公证书被撤销的情况下(【2015】杭拱民初字第1711号),法院仍然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有效作出,遗赠成立。
(三)实际占有
案例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60号
法院认为,叶露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赠与吴某,吴某在叶露去世后两个月内实际占有房屋并接收了李某交付的房地产权证等权利凭证,足以证明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在遗产涉及到动产、不动产多种形式的情况下,对于受遗赠人未实际占有所有遗产的情况下,法院将结合社会常理进行认定。在【2015】锡民申字第0001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遗嘱所涉遗产包括了房屋、车库、摩托车、家用电器等,受遗赠人实际接收了除房屋外的财产。若认为受遗赠人接受了其他财产,而单单放弃房屋的话,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法院认定受遗赠人对于遗嘱中所涉财产是均已表示接受的。
(四)其他有效形式
在遗嘱中签字(【2015】浙0103民初01443号)、向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发函(【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070号)、口头表示(【2015】杭西民初字第2428号)、担任被继承人遗嘱执行人(【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05号)等。
在有的存在复合情形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通过口头、书信表示接受,并积极管理涉案房屋、办理手续(【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50号)被法院认可作出了有效意思表示;有的当事人通过陪同被继承人办理公证、接受被继承人交付的公证书、房产证并向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70号)被法院认可其意思表示。
从既有判例来看,法院对于认定有效的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范围是较为宽泛的,受遗赠人可以通过口头表示、发函表示接受、实际占有遗产、办理公证、提起诉讼等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并且受遗赠人既不需要向全部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证明继承人确已接收到其意思表示。
但仍然有判例认定受遗赠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效的接受遗赠意思表示。有的当事人是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接受遗赠是需要作出明确表示的(【2012】锡法湖民初字第0307号),没有留存任何证据。而有的当事人是被法院认定其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具有其他可能性,且结合其他情形,认定当事人应当使利害当事人明确知晓其意思表示的(本文开篇所举案例,以及【2009】杭拱民初字第685号)。
这些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但这同时也说明,在具体情况较为复杂的时候,我们应该采取更为稳妥的意思表示方式,以保证遗赠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