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某区的陈爷爷(文中陈爷爷均为化名),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

主要内容包括:“名下的房子百年后给到长女继承,自己的老伴享有居住权。其余财产由女儿、儿子两人平分。”
陈爷爷去世后,长女提出按照父亲的遗愿进行分割财产。但是陈爷爷的老伴胡奶奶(文中胡奶奶均为化名)越想越觉得这事不对劲,她觉得这个房子以及其余财产并不完全属于陈爷爷一人所有,自己应该也有份额的。于是胡奶奶找到子女提出这个疑问并协商此事,没想到子女只说:既然父亲立有遗嘱了,就得按照遗嘱内容办。因双方未达成一致,遂将此事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与胡奶奶的住房及名下的存款、家具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的,关于这些财产皆是婚后所得,且陈爷爷生前也未与胡奶奶进行事先约定,因此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住房产权一半归胡某所有,另一半按照遗嘱由长女所继承;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归胡某所有,另一半按照遗嘱由子、女平分。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照此规定,本案中陈爷爷的遗嘱内容侵犯了胡奶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老人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比较匮乏,依旧是按照老的观念去理解自己名下的房产,这就导致出现了本文中案例发生的情况——陈爷爷的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办理遗嘱还是需要咨询专业的机构,通过正规的流程去办理,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尴尬局面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