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法定继承相矛盾案例
曹治国一直没有结婚,小有积蓄。1985年他56岁时收养了一个儿子曹小东。1993年大学毕业分到外地工作,二个月后又自费出国留学,从此就很少与曹治国联系。曹治国想到自己将来生活无人照顾,便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协定:村委会负责曹治国的生养死葬;曹治国的全部财产在死后归村委会所有。1995年3月,曹治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就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将遗产的一半赠给他的老朋友牟老汉。1996年9月,曹治国死亡。村委会在处理完丧失后,牟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治国的遗赠,村委会表示不能同意。1996年10月,曹小东回国后知道此事,也找到村委会,要求继承他养父的所有遗产,村委会更不同意。曹小东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司法解释与适用
当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当二者没有冲突的地方,分别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当二者内容有相抵触的地方时,应当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为准,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