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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的共同遗嘱效力以及遗嘱规范认定案例

夫妻双方的共同遗嘱效力以及遗嘱规范认定案例

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燕、曲某贤系夫妻关系,生育王某英、王某侠,王某藤系王某英之女。王某燕于201098日死亡,曲某贤于200815日死亡,留有青岛市市北区即墨路房屋一处。王某藤提交的遗嘱载明:“某英、某侠,你父母已属晚年,留下遗言,现住即墨路房子由我名下购买房屋及土地的所有产业权。吾意将此房交与长孙女王某藤接收继承产业权。你们等勿要争执,还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竹藤自幼至今同居于我,左右服侍,工资收入全部交家,一同费用。故将此房的房产及土地产权交与王某藤全面继承。特留遗书,此嘱。父亲王某燕亲书右食指(捺印)母亲曲某贤代笔右食指(捺印)贰零零陆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藤提交的遗嘱虽有瑕疵但可以认定是被继承人王某燕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王某燕所立遗嘱予以认可;被继承人曲某贤则是由王某燕代为签名,虽有捺印,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遗嘱是曲某贤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排它性,且有瑕疵,对被继承人曲某贤所立遗嘱部分不予认可。


点评

本案被继承人王某燕、曲某贤所立遗嘱为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即为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对于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并未作出规定。共同遗嘱是合立遗嘱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都有订立共同遗嘱的意愿和行为,此类遗嘱才能成立。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曲某贤仅在遗嘱上捺印,无法确认捺印是否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本案中共同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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