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亲生子女、却有那么多继承人?
文中均为化名
不久前,张女士带着女儿来到了浙江遗嘱库,问出了心中的疑惑,“我先生没有亲生子女,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继承人?”
经过一番交谈后,工作人员了解到原来张女士的丈夫并没有亲生子女,而张女士在与丈夫结婚前还有过一次婚姻有一个女儿,婚后张女士、女儿与丈夫共同生活,直至前两年丈夫过世。
丈夫过世后,张女士一直认为丈夫的财产必然由自己继承。但没过多久,丈夫的弟弟找了过来,他表示自己也有继承权。这让张女士困惑不已,于是赶忙来到了遗嘱库咨询。
由于张女士丈夫过世时,公公婆婆都还在世,后来张女士的婆婆过世了,那么婆婆应当继承到的财产可以由丈夫的弟弟进行代位继承,因此,丈夫的弟弟也有了一定继承权。
接着,遗嘱库的工作人员还向张女士详细解释了丈夫的继承人目前还包括公公、张女士、丈夫的弟弟以及张女士的女儿。
张女士的女儿虽然不是丈夫的亲生女儿,但张女士与丈夫结婚时,女儿还未成年,且三人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扶养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继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