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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立遗嘱要求年轻的妻子不得再婚否则不予继承?法院判了!

富商立遗嘱要求年轻的妻子不得再婚否则不予继承?法院判了!

文中皆为化名

多年前,大学刚毕业的李女士在一次工作中偶然结识了富商赵先生。虽然赵先生比李女士大了近二十岁,但他的成熟睿智让李女士深受吸引,而聪明漂亮的李女士也给赵先生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两个人相处不久便走到了一起,结婚后育有一子,生活十分幸福。

遗憾的是,在孩子五岁那年,赵先生被查出肝癌。病重之际,他留下一份遗嘱,言明自己名下的财产分别由三个人继承。

其中他与前妻生育的大儿子、李女士所生下的小儿子各继承一套房产,还有一套房产及其他存款、理财等则全部由李女士继承。

但是,赵先生在遗嘱中还强调了一点:李女士若要继承遗产,必须签署一份不得改嫁的协议,并严格执行这一点,否则失去继承权。

写下这些内容后,赵先生在遗嘱末尾签名并注明时间。

赵先生去世后,李女士计划按照遗嘱继承遗产,赵先生的大儿子不认同,他表示遗嘱中关于李女士继承的这部分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因此这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携其子将赵先生的大儿子及赵先生的父亲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赵先生留下的遗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赵先生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所立遗嘱的相关条款系对李女士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作出了限制与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赵先生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李女士作为赵先生现任配偶,在赵先生患重病至去世期间,长期与被继承人赵先生共同生活,相较其他继承人给予了更多扶助、照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多分遗产的情形。因此法院酌定李女士继承被继承人赵先生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


浙江遗嘱库有话说

遗嘱看似是简单的一纸文书,实际在订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若只是自己随便写写,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遗嘱,未来个人财产也无法按照真实心意传承。

在本篇案例中,赵先生带着对家人的挂念留下遗嘱,却又把配偶不得再婚作为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导致亲人之间产生矛盾,最终该条款也被判定无效,李女士只能继承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相信这并非赵先生的本意。

因此,浙江遗嘱库在此提醒各位朋友,我们订立遗嘱时一定要严谨规范,最好是尽早去专业的机构,按照专业的流程办理好遗嘱。

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按个人意愿顺利传承,也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家庭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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