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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世,丈母娘要求继承女婿父亲的遗产能成功吗?

妻子去世,丈母娘要求继承女婿父亲的遗产能成功吗?


案件回顾


胡先生和妻子沈女士于1995年结为夫妻,

婚后,由于一些原因,

二人没有生孩子,

也没有从外面领养孩子。

结婚二十多年以来,

夫妻二人一直相互扶持,

将生活过得有滋有味,

他们认为只要夫妻二人身体健康,

便什么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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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景不长,2017年,沈女士体检的时候被查出来身患癌症,发现时已经是晚期了,只能靠化疗延续生命。住院期间,只有丈夫胡先生衣不解带地照顾沈女士,沈女士的父亲早于2002年就去世了,而沈女士的母亲李某全程并未露面,只给沈女士打过一两次电话,让沈女士心寒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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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份,沈女士由于医治无效撒手人寰,胡先生含泪独自将妻子安葬了。没想到,妻子的身后事刚处理完,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丈母娘李某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沈女士的遗产。李某表示,胡先生现在住的房子,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女儿占有一半的份额,自己作为女儿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自然是可以继承沈女士份额的一半。不仅如此,李某还要求继承胡先生名下的100万元存款。

胡先生震惊不已,妻子刚刚去世,丈母娘不仅不为刚去世的女儿感到悲伤,而是急不可耐地要分女儿的财产!况且,这100万元是胡先生父母去世后,胡先生所继承的遗产,和妻子没有关系,跟李某更是一点关系都没有,李某的要求简直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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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律师辩称,胡先生在与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钱款,应当属于其与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沈女士占得一半,所以李某有权获得涉案房屋和存款中沈女士份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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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由于胡先生的父母去世前并未立遗嘱,所以胡先生继承到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50万元为沈女士的遗产,所以依法支持李某的请求,李某继承涉案房屋的25%,同时可继承胡先生名下存款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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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上述案件中主要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一)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二)沈女士的遗产范围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沈女士生前并没有留有遗嘱,因此要按照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胡先生和沈女士生前并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养子女,沈女士父亲先于沈女士过世,那么沈女士的继承人就只有沈女士的妈妈李某和丈夫胡先生二人。


针对争议焦点二,沈女士生前与胡先生的住宅,该住宅是婚后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沈女士是有一半的份额。该房产的一半为沈女士的遗产,同时胡先生从其父母亲那里继承过来的100万中,其中的五十万也为沈女士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李某有权继承涉案房屋的25%,同时可继承胡先生名下存款的25%。


小库有话说

本案中的这个结果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但是对于胡先生而言也只能接受这个结果。这种情形,在生活中也经常会遇见。这也给我们每个人提个醒,自然人都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保证自己的财产能够如自己所愿。为了家人不为财产争吵,提前立下遗嘱很重要遗嘱是维系家庭和谐的纽带,也是逝者最后的愿望。

如果沈女士生前留有遗嘱,那么其母亲李某也没法去继承她的财产,这样房子就可以完完整整地留给其丈夫了。如果胡先生的父母生前立有遗嘱,李某也没办法继承胡先生父母的遗产了。





浙江遗嘱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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