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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病故,负心女婿能继承到遗产吗?

丈母娘病故,负心女婿能继承到遗产吗?

案情回顾

       张叔叔和王阿姨为夫妻关系,由于二人工作能力强,也肯吃苦,结婚几年后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夫妻二人养育了一个女儿张玲(化名)。1993年,张叔叔积劳成疾,生病去世了,王阿姨受到了打击,身体情况便越来越差。

        2000年,张玲与王梁(化名)相识,很快便坠入爱河,随即结婚成家了。随着岁月的流逝,张玲与王梁两人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经常争吵。2007年初,王梁与刘芳(化名)在饭店吃饭时认识,他得知刘芳是一位单身母亲,一人带着一个小女儿度日,对刘芳充满了同情,经常对她进行一些帮助。而在刘芳眼里,王梁是一个可以依靠的人。尽管两人之间的年龄相差比较大,但两人还是在2009年同居了,并在同居两年后,生下了一个女儿。 

        张玲知道这件事情之后,也曾找王梁吵闹过,但是无济于事。而且她与丈夫已经有了孩子,她不知道该怎么做,陷入痛苦和纠结中。而王阿姨得知女儿的状况后,心疼至极,在极大的愤怒中突发疾病住进了医院,医治无效去世了。 

        张玲在接连的打击之下,再也忍受不了这段婚姻,于是她向王梁提出离婚。而王梁同意与她离婚,却表示要继承张玲父母名下房子的一半,张玲表示这是自己父母的房子,跟王梁没有关系。二人相争不下便诉至法院。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条。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王梁与张玲所争执的房产系王阿姨的遗产,王阿姨过世突然,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该财产由独女张玲继承,但王阿姨过世时,张玲与王梁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房产应当属于张玲和王梁的夫妻共同财产。



小库有话说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很多事情的发生会出乎我们的意料,浙江遗嘱库提醒大家,生前订立一份遗嘱是很有必要的,上述案件中,若是王阿姨在生前就订立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让女儿一个人继承的话,也不会出现遗产要被负心女婿分割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写好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的分别有:配偶、子女和父母,而子女如果是已婚的话,财产就会变成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大多中国人总以为遗嘱是要在最后才能写,在健康的时候立遗嘱是不吉利的行为。小库想说,这个观念是错误的。遗嘱不是最后的意志,在生命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做这个准备。我们每个人都无法预测自己什么时候离开,在自己身体还好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做好安排,这是对个人和家庭负责任的体现,也是对自己所牵挂之人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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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的事需要专业的人做,特别是对于订立遗嘱、继承财产这样的大事,由专业人员操作才可以减少法律风险,最大程度传承家庭财富。浙江遗嘱库与杭州市南都法律服务所的专业法律团队为您提供从遗嘱的预约到遗嘱的订立,遗嘱的保管,遗嘱的生效与执行全方位服务,为您全方位解决后顾之忧,为您守富传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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